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意见》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互联网医院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政策。
不纳入的项目包括: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上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
“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省级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主要实行政府调节。省医疗保障局制定调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上限(见附件)。附件所列价格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在此基础上降低10%-30%。公立医疗机构按不超过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最高价格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