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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开伟:银保监会再收紧互联网贷款将产生正向金融影响效应

   2021-02-22 8260
核心提示: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了三项限制性定量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了三项限制性定量指标,同时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以及过渡期等。
公众心知肚明的是,此次发布的《通知》距离2020年7月发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刚逾半年之久,或许公众难以理解的是,银保监会为何对互联网贷款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发布了两道监管禁令,难免让人不猜测再次发布《通知》是否有出尔反尔之嫌,或者说原来的《办法》存在重大瘕疵?非也,银保监会再次发布《通知》是对《办法》的进一步补充与完善,给互联网贷款再套一道“紧箍咒”,让银行金融机构统一互联网贷款管理操作规范,不再将“经”念歪,将有可能出现的漏洞或发生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是银保监会勇担监管责任、适时完善监管机制的务实之举,值得高度点赞!
 
从当前客观金融现实看,此次《通知》颁布最直接的表现是将起到有效的纠错作用,主要是2020年《办法》发布之后,监管部门发现银行金融机构在互联网贷款具体操作上还存在着一定问题:各银行金融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银行金融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对此,如果不及时修订与完善互联网贷款管理制度,势必会给互联网贷款监管带来较大的风险隐患。这应该是监管部门发布《通知》的最大用意所在,试图通过《通知》的发布将互联网贷款操作中的漏洞全部有效堵塞掉。
当然,监管部门发布《通知》的用意是明显的,而未来《通知》要显现的作用以及起到的正向金融效应则也是相当清晰的。具体可从此次《通知》最大的两个核心制度亮点即三项限制性定量指标和禁止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规定中可窥一斑:
《通知》规定了互联网贷款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和限额指标,可谓打蛇打到了“七寸”上,能让互联网贷款所有环节的运行风险被全部置于有效监管之下,互联网贷款今后再也不可能出现盲目无序和任意膨胀的局面了。一是出资比例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这在无形中等于是宣告了互联网合作机构“空手套白狼”、用少量资金高杠杆撬动合作银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做法将成为历史,互联网金融机构既要承担盲目扩张贷款的风险,同样也要受到自有资金规模的限制,迫使其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做到“有多大的腿缝多大的裤”,这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端正经营理念、营造生态化发展环境、消除无序市场竞争都将起到有效作用。二是集中度指标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这一规定也将迫使商业银行按照收益风险匹配、适度分散等原则选择合作机构,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等。最为重要的是规定能督促商业银行不再盲目追求互联网贷款规模而不顾自身资本实力和因为无限扩张互联网贷款而使自身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足加大互联网贷款经营风险的现象发生。如此,可促使商业银行谨慎对待互联网贷款,稳步发展互联网贷款,树立互联网贷款规模与自身一级资本实力相匹配的经营理念,推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三是限额指标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这其实是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总量控制指标,能有效消除银行金融机构片面追求互联网贷款和将所有贷款过分集中于互联网贷款的不良倾向,避免因为互联网贷款的过度膨胀而影响其对其他中小微实体企业的有效支持,让银行金融机构坚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使银行金融机构始终站在政治大局的高度营销信贷,永远赢得社会对商业银行机构的高度赞誉。
《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利于正本清源,有效把住互联网贷款风险的“总闸门”。从当前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看,《通知》出台既符合监管当局一贯的监管导向,也符合不久之前央行修订的《商业银行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的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以及银保监会在互联网贷款监管《办法》中规定的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等制度规范。而且,从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开展贷款实际能力看,禁止跨区域开展互联网贷款可有效化解互联网贷款管理中的诸多矛盾:一是可有效解决互联网贷款监管难到位难题。互联网在线的跨区域特征,能凸显地方中小法人银行机构经营的局限性,由于监管手臂难以伸出域外,而互联网贷款运行过程中又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容易给监管留下空白,无疑也给互联网贷款风险滋生离下了敞口;二是可有效解决跨区域发展与支持本地经济发展的矛盾。原本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是为地方经济发展而设立的,其服务宗旨就是不能跨区经营,而如果解除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的互联网贷款跨区域禁令,无疑会影响地方法人银行专心辖内金融信贷服务,使辖内该支持的中小微实体企业或贷款人难以得到有效信贷支持,导致地方法人银行服务功能的“异化”,失去生存的根基,最终有可能被淘汰出局。三是可有效化解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与地方政府、企业等各方面的矛盾。因为如果不禁止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互联网贷款,使得大量地方法人银行的资金投向异地互联网贷款,地方经济难以得到有效支持与发展,无疑会让地方政府及企业对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产生较大“怨恨”,地方政府也必然会对地方法人银行的发展设置很多障碍,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的生存环境有可能会恶化,最终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也将难以生存发展。显然,《通知》禁止地方法人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有利于地方法人银行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高质量发展;也利于积极引导各机构维护存量业务的连续性,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推动互联网贷款良性可持续发展。
当然,也有公众会担心如此严格互联网贷款监管有可能影响金融创新,尤其有可能会形成互联网贷款的“釜底抽薪”效应,遏制互联网贷款的发展;还有不少人认为可能会因此使得大量互联网贷款收缩而让商业银行贷款萎缩或形成较大的互联网贷款风险。其实,这个担忧根本没有必要,因为监管机构充分考虑到了这些因素,采取了严格监管与灵魂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赋予了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更加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也更能使互联网贷款监管实现“软着陆”:一是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二是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这些监管要求充分展现监管制度的“宽严相济”原则,给互联网贷款正常“消化”预留了足够的空间,能最大限度地化解互联网贷款监管的人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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