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达佳公司和快手公司诉称,达佳公司系“快影”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的权利人,是摄影类app“快影”的开发者和运营者,后将“快影”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授权给快手公司使用。
自2017年起,达佳公司和快手公司上线运营摄影类app“快影”,为推广运营“快影”,二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达佳公司和快手公司发现,在百度公司运营的“百度手机助手平台”及宇龙公司运营的“酷派应用市场”中推广了一款由深圳麻帮公司开发并运营的摄影类app“快手快影”,从图标上看,深圳麻帮公司的app与达佳公司和快手公司的app同为摄影类软件,二者图标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