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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委发布指导意见 强化资源环境生态红线指标约束

   2016-06-03 1410
核心提示:  发改委、财政部等9部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设定了资源消耗上限、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发改委、财政部等9部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设定了资源消耗上限、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资源环境生态红线指标约束,将各类经济社会活动限定在红线管控范围以内,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倒逼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

  一是合理设定全国及各地区资源消耗“天花板”,对能源、水、土地等战略性资源消耗总量实施管控,强化资源消耗总量管控与消耗强度管理的协同。能源消耗方面,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山东省等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地区及城市,要明确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煤炭消费减量控制等指标要求。水资源消耗方面,严重缺水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要严格设定地下水开采总量指标。土地资源消耗方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实施永久保护,对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数量不下降、质量不降低。用地供需矛盾特别突出地区,要严格设定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目标。

  二是综合考虑环境质量现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污染预防和治理技术等因素,与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充分衔接,分阶段、分区域设置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强化区域、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防突发环境事件。

  三是根据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保持自然本底、保障生态系统完整和稳定性等要求,兼顾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科学划定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领域生态红线,严格自然生态空间征(占)用管理,有效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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