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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垄断拟入《反垄断法》, “二选一”难题不再无法可依

   2020-01-07 7000
核心提示:超脱于《反垄断法》之外的互联网企业,或将被执法机构念起紧箍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了《〈 反垄断法 〉修订草案(公
 “超脱”于《反垄断法》之外的互联网企业,或将被执法机构念起“紧箍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了《〈 反垄断法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一大看点,是将对互联网新业态的考量纳入其中。
 
 
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反垄断法》已满11个年头。而作为11年来的首次大修,拟将互联网新业态列入,并大幅提升处罚标准。这既体现了法律与时俱进的特征,也表明已进入巨头林立的互联网时代,需要对互联网上的“垄断行为”有更严格的法律界定。
 
01
 
三大变化瞄准“互联网垄断”
 
新技术、新产品往往存在硬币的两面,一方面创新提高了市场效率,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垄断性。近年来,国内互联网特别是电商行业竞争白热化,以“二选一”为代表的限制交易行为亦日趋常态化,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带来了严重影响。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互联网相关内容,也明确点名了低价倾销、二选一、搭售等行为。专家称或为互联网垄断执法解决法律依据问题。
 
根据央视报道,《〈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一共八章64条,与现行《反垄断法》比较,有多处增加修改。对于互联网新业态的考量有三点变化。
 
首先是新增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其中第21条在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及,“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其次,罚款标准大大提高。征求意见稿中对违法处罚金额有较大提升,“第5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行《反垄断法》46条规定对“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行《反垄断法》中对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罚款上限为五十万元。
 
再次,征求意见稿同时还新增公平竞争审查等条款。征求意见稿第9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02
 
更有力打击互联网垄断行为
 
那么,如果征求意见稿落定,将对互联网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有何处置?对于互联网新业态产生哪些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杨东认为,用传统的《反垄断法》去认定互联网世界的数字经济市场的支配地位非常困难。此次修订将数字经济新业态纳入《反垄断法》中,在全世界都具有前瞻性。
 
而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刘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引入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要素,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反垄断法》对欧美国家相关立法实践、执法实践的借鉴,有助于我国在互联网行业实现反垄断执法“零的突破”,也有助于约束相关司法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有利于我国互联网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合理评估单边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风险。
 
03
 
公平面前互联网领域没有特殊性
 
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如今,互联网行业已经过了野蛮生长期,行业发展对于规则建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个好的规则不仅要达到公平,还能兼顾效率。而这需要法律不断改进。
 
之前有不少法学专家指出,互联网经济具有特殊性,要用全新的、不同的视角谨慎界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不能用单一的市场份额等因素去认定。为此,本次《反垄断法》修订互联网行业作了特别的说明——“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这是针对互联网的经济特性,对垄断认定范围做出了较全面的覆盖,给互联网反垄断提供了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适用条款,体现出法律对于市场垄断行为的严肃态度。
 
事实上,对于近年来互联网业特别电商行业出现的不少“二选一”垄断行为,相关政府机构也在传递出行业规范收紧的风声。
 
1
 
2019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该指导意见中提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2
 
2019年8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表示,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发展,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依法对互联网新经济领域开展竞争监管。
 
3
 
2019年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徐乐夫副局长在杭州举行的“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上说明了电商平台的危害,明确要对“涉嫌构成垄断行为的‘二选一’行为适时立案调查”。
 
此次《反垄断法》的修订意见征集将有望对诸如“二选一”等垄断行为予以更为明晰的定性,为日后的纠纷执法提供判定依据,可谓一种与进俱进的举措。不过,也有专家指出,国内互联网领域曾经发生大量并购案例,并未引起有关反垄断机构的重视,建议互联网企业并购应通过反垄断调查,因此希望通过《反垄断法》修订,多方征求意见,从而制定出更具化的实施细则,为中国的互联网经济提供更规范化的发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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